(2015)弥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弥渡县新旺饲料加工厂诉杨某某、夏某某、杨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新旺饲料加工厂,杨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43号申请人弥渡县新旺饲料加工厂。地址:弥渡县新街河西。负责人廖某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系杨某某之妻。弥渡县新旺饲料加工厂诉杨某某、夏某某、杨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县新旺饲料加工厂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3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某某之父杨乙已经代杨某某、夏某某交清了执行款3036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凤平审判员 白志强审判员 杨学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