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段雪平与潘国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雪平,潘国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段雪平。被执行人潘国初,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冷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潘国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国初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国初所有的产权证号码为00073627的位于冷水江市锑都社区综合楼A单元7层702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应尽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