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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商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兴源盛建材经销部与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太原市晋源区兴源盛建材经销部,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并商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凰广场。法定代表人王北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波,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源盛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西。法定代表人陈金水,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丽,山西彼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29号滨河源小区1号楼1单元1201室。法定代表人张买牛,总经理。上诉人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晋源区兴源盛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波,被上诉人太原市晋源区兴源盛建材经销部的委托代理人林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2013年11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5000张木胶板,单价为67元,货到工地先付5万元,过一星期再付5万元,其余货款2013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不付清,每块板每天另加两角钱。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上诉人的要求于2013年11月29日供应给上诉人木胶板5000张,价值335000元。同日,上诉人支付货款50000元。2014年5月4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再供应木胶板450张,价值30150元,被上诉人供货后,上诉人至今共欠被上诉人货款31515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欠原告货款应当支付,并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因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共同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315150元。二、上述二被告支付原告约定的违约金94545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不服原判决上诉本院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315150元及货款及94545元违约金。1、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315150货款。被上诉人分别于2013年11月29日、2014年5月4日向上诉人供货500张、450张木胶板,因木胶板存在质量问题,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并经厂家现场确认,双方同意减少付款数额。由于双方合作多年,上诉人机遇被上诉人的信任,以高出十四元的市场价格购买其木胶板,但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背了上诉人支付高价意图。同时,再次基于对被上诉人的信任,双方口头约定,在结算时,减少货款数额。因此上诉人在原木胶板提前损坏无法使用,不能按照正常使用频率坚持到工程竣工的情况下,另行购买了58300元的木胶板顶替。鉴于以上原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上诉人另行购买木胶板支付的款项,并按照实际市场价格(单价53元)结算货款,而不应当违背诚信,仍然按照原价款要求上诉人结算。2、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94545元违约金。首先,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支付被上诉人货款,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因为被上诉人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尚没有商定实际付款数额,并非上诉人不付货款,上诉人并无违约情形,不损失支付违约金情况。其次,即使上诉人构成违约,因被上诉人所供木胶板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上诉人另行购买,造成了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也应当在原价款的基础上扣除上诉人另行购买木胶板支付的款项。并且被上诉人按照每天每张2角计算违约金过高,明细不符合其所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减少。二、上诉人完全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不需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但上诉人与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资产并无任何联系,上诉人对外完全是自负盈亏,自主结算工程款,完全有冷藏承担民事责任,无需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供木胶板的价款,应当扣除上诉人另行购买木胶板的损失,被上诉人未能付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供应木胶板质量问题,双方尚未确定实际应付款额,被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贵院查清事实,应付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请求:1、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太原市晋源区兴源盛建材经销部辩称,1、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是事实,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表明如有质量问题,我方承担。但在供货之后11月29日,写过欠条证明被上诉人所供的质量是合格的,上诉人也完全接受的。2、上诉人完全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需要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不是上诉人的权利。在一审时总公司出庭了,但其没有上诉,证明其愿意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交货后,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也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供货质量不合格,故其关于被上诉人供货不合格的主张,不能支持。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供货后未付清货款,应负违约责任。上诉人系原审被告所属分公司,故原判判令原审被告与上诉人共同清偿所欠被上诉人货款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45元,由上诉人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锡文审 判 员  刘补年审 判 员  赵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