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翟春霞与五棵树镇盟温站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春霞,五棵树镇盟温站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72号申请执行人翟春霞,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五棵树镇盟温站7组,证件号码220182197406190645。被执行人五棵树镇盟温站村村委会,地址五棵树镇盟温站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占海。‘翟春霞申请执行五棵树镇盟温站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榆农仲裁字2015第0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春霞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榆农仲裁字2015第03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