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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欧加前与董倩飞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加前,董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31-1号申请执行人:欧加前,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董倩飞,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倩飞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