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言见与卞中前、毛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兖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赵言见。委托代理人:孙绪章、张鹏,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中前。被告:毛田田。原告赵言见与被告卞中前、毛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卞中前、毛田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言见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2日、2014年6月3日,被告卞中前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给付被告卞中前借款后,卞中前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卞中前、毛田田均未答辩。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23日被告卞中前向原告赵言见借款60000元,同时向原告赵言见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4年6月23日前还清借款。2014年6月3日被告卞中前再次向原告赵言见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2014年6月9日前还清借款。2014年8月26日原告起诉来院,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6月23日借款到期之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两份、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原告的陈述及庭审查证的事实认定的,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赵言见与被告卞中前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卞中前分两次共向原告赵言见借款8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事实清楚。现被告卞中前逾期未有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赵言见要求被告卞中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原告未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卞中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言见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6月23日借款到期之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赵言见对被告毛田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卞中前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玉辉审判员 马 文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