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盐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许全明、杨俊杰与杨俊杰、杭州缤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全明,杨俊杰,杭州缤纷运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盐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许全明。委托代理人:舒江荣。被告:杨俊杰。被告:杭州缤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由军,职务不详。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韩立群。委托代理人: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全明诉被告杨俊杰、杭州缤纷运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缤纷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全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全明撤回对被告杭州缤纷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