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朋与被告黄勇、黄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朋,黄勇,黄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志朋,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长岭镇岭南一委派组。被告黄勇,男,现年26岁,汉族,无业,住长岭县长岭镇。被告黄有杰,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刘志朋与被告黄勇、黄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