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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特与唐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特,唐正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931号原告李特,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毅,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唐正良,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特与被告唐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特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正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特撤回对被告唐正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特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蓝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