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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6-15

案件名称

何某1、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某1;郭某;何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1,女,2009年4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住曲靖市陆良县。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住曲靖市陆良县,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何某2,男,1982年9月20日生,彝族,云南省大姚县人,永昌铅锌公司职工,住云南。本院在执行何某1、郭某申请执行何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员经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后,被执行人何某2主动将执行款4800元交到勐糯法庭,2015年2月12日将执行款汇入郭某账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5)龙执字第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选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