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某某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子女抚养费400元(限每年12月30日给付当年子女抚养费)。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被执行人杨某某应给付12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子女抚养费1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杨某某2014年度应给付张某某的子女抚养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义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