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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严挺堂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挺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7号罪犯严挺堂,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挺堂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4999.2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18日交付建阳监狱狱执行改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榕执行字第311号民事裁定,对严挺堂民事判决中止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挺堂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行为,于2012年8月13日因违反监区用水规定扣2分;于11月5日因违规使用火源扣1分;又于2014年3月27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率超标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改正错误,并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间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10月、12月因担任号长信息员认真履职共奖3分;11月25日因完成民警交办任务奖励0.5分;2013年2月25日因组织参与监区春晚节目奖1.5分。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0.2分。2012年获评监狱表扬,2013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内履行民事赔偿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挺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2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