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3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段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银帮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