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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3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段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银帮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