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廖双飞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双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79号罪犯廖双飞,男,1990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09)渡法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双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罪犯廖双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为,罪犯廖双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双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