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4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451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刘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