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阴执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吉富与张吉群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富,张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阴执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吉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吉富与张吉群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吉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吉富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吉群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汉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康平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升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