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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综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烟台市烟台山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综初字第3号原告方某。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栋,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