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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苏家锦诉被告方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家锦,方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苏家锦,武钢港务公司协力厂职工。被告方磊,武钢炼铁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家锦诉被告方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家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家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家锦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苏家锦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锐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