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童善文与罗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童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罗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善文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罗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15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了等额的《财产保全保函》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罗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1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