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亮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亮,200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世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杨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青年旅馆307房间通过外号“玲玲”的女子联系上被告人黄亮,杨某某电话上声称需要购买200元的冰毒。黄亮后将一小袋毒品冰毒送至杨某某所在的青年旅馆307房间,杨某某说不购买了,黄亮随后离开。2014年8月中下旬一天晚上9点左右,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亮购买200元的冰毒。黄亮让杨某某在顺庆区文化路川北医学院附院住院部对面等他。杨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约定的地点,黄亮走到出租车旁将一小包用卫生纸包裹的冰毒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200元交给黄亮。2014年8月底一天晚上7点左右,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亮,表示要购买冰毒。黄亮让杨某某在顺庆区文化路川北医学院附院住院部对面等他。杨某某到达约定的地点后,黄亮将一小包毒品冰毒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因无钱欠帐将冰毒拿走。2014年9月12日21时许,杨某某电话联系黄亮购买冰毒。被告人黄亮让杨某某到顺庆区人民南路朝阳宾馆门口等他。杨某某到达朝阳宾馆门口后,黄亮从宾馆出来将用塑料口袋包装的一小袋冰毒交给杨某某,杨某某把购买冰毒的200元钱交给黄亮。被告人黄亮和杨某某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0.93克,从黄亮身上查获毒资200元。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处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1小包,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验:黄亮贩卖毒品案疑似毒品样品净重0.702克。公安机关在黄亮处还扣押了其作案用手机一部,迷你电子称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亮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称重记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文书、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庭在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黄亮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在贩毒人员刘某处购买毒品的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刘某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亮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亮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亮有前科,可在量刑中酌情予以考虑。黄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亮到案后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且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亮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及黄亮作案用手机一部,迷你电子称一个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黄亮贩卖毒品非法获利4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英人民陪审员 钟定钢人民陪审员 任晓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