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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淑梅、王居胜与刘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梅,王居胜,刘世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刘淑梅,女,汉族。原告王居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尔东,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梅、王居胜诉被告刘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梅、王居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淑梅、王居胜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审 判 员  朱晓楠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