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世全与北京龙腾恒远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全,北京龙腾恒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4号原告杨世全,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龙腾恒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一区6号楼5门。法定代表人赵其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全与被告北京龙腾恒远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全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世全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世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