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余清与颜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余清,颜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胡余清。被执行人:颜纯华。申请执行人胡余清与被执行人颜纯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5日,胡余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颜纯华欠有大量债务,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山林转让款652000元,欠缴本案受理费5160元、执行费892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