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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16号原告:曹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洋,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子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