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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奥圣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奥圣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沣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林飞英,胡赛芬,吴松意,乐海波,乐文波,陆昌汉,乐子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乐海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奥圣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陆昌汉,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和沣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陆昌佩,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飞���。被执行人:胡赛芬。被执行人:吴松意。被执行人:乐海波。被执行人:乐文波。被执行人:陆昌汉。被执行人:乐子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奥圣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沣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林飞英、胡赛芬、吴松意、乐海波、乐文波、陆昌汉、乐子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奥圣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沣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林飞英、胡赛芬、吴松意、乐海波、乐文波、陆昌汉、乐子涵所有的银行存款6800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军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