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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孝成、高樟华与高樟华、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成,高樟华,王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徐孝成。被告高樟华。被告王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孝成与被告高樟华、被告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孝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孝成负担。审 判 员 项李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筱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