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兰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孝成、高樟华与高樟华、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孝成,高樟华,王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徐孝成。被告高樟华。被告王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孝成与被告高樟华、被告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孝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孝成负担。审 判 员 项李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筱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