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伟玲与张立新、张伟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玲,张立新,张伟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19-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玲,52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立新,52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伟恒,55岁,住双辽市。张伟玲与张立新、张伟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了(2014)双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工资收益,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0一五年十二日四日书记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