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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伟玲与张立新、张伟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玲,张立新,张伟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19-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玲,52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立新,52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伟恒,55岁,住双辽市。张伟玲与张立新、张伟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了(2014)双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工资收益,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0一五年十二日四日书记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