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行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积明诉张巧和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积明,张巧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行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林积明,男,汉族,住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2支路15号。被执行人张巧和,女,汉族,住古田县城东街道614路中路3支路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积明与被执行人张巧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张巧和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古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郑文孝审判员 谢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