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正和兴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正和兴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94号原告北京正和兴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8号5026室,组织机构代码68356853-4。法定代表人贺唯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相鼎,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龙塘路西段1号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1786674-1。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巍,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宿舍。原告北京正和兴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公司)与被告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兰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和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相鼎,被告乐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正和兴公司起诉称:正和兴公司为乐购公司供应包装食品,乐购公司尚欠货款21864.3元未付。故起诉要求:1.判令乐购公司立即给付货款21864.3元;2.诉讼费由乐购公司承担。被告乐购公司答辩称:认可正和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正和兴公司为乐购公司供应包装食品,乐购公司尚欠货款21864.3元未付。上述事实,有正和兴公司提供的合同、明细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正和兴公司与乐购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及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正和兴公司为乐购公司供应食品,乐购公司应当及时付款。正和兴公司要求乐购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正和兴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货款二万一千八百六十四元三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一元,由被告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兰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