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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立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立催字第20号申请人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申请人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失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发的票面号码为3100005123704251、签发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7月20日、金额为人民币179240.00元、出票人为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龙口市晟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阚 红审 判 员  苗润晖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