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洪双与董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双,董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迁执字第312号申请人刘洪双,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董必(又名董壁),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刘洪双与董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迁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洪双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久 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少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