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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游小珠与石仕庆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482号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对原告游小珠与被告石仕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融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9行中“扣除被告石仕庆多支付给原告13775.86元”补正为“扣除被告石仕庆多支付给原告11436.6元”。审 判 长  黄洁伟审 判 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刘忠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