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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黄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8月10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在仙游县榜头镇溪东村“福强仿古家具加工厂”内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其经手加工剩下的海南花梨木料或藏于衣裤口袋或藏匿其二轮摩托车后备箱内,先后三十多次共计盗走海南花梨木料21公斤。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21公斤海南花梨木料价值人民币33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21公斤海南花梨木料并发还给颜某。本院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在“福强仿古家具加工厂”做木工,2014年4月至8月10日上班期间,其偷偷将自己锯木剩下的碎料私藏并带回家;8月10日,该厂的监工颜某报案称厂里的海南花梨木料被木工郑某盗走;次日上午,侦查人员到该厂口头传唤被告人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被告人带领侦查人员到家中找出自己私藏的木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被盗木料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人颜某的证言,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壹批海南花梨木料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3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所在单位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该厂的木工,在工作期间利用加工木料的职务便利,将经手的部分木料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退出赃物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被传唤后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在司法机关掌握相关犯罪行为后,由侦查人员到被告人单位所在地口头传唤并带至司法机关接受调查,此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人身已实际控制,被告人缺乏自动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被告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