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发明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