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栾世鸣、瞿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世鸣,无业。因犯强奸罪于1985年11月25日被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1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0元,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瞿某,农民。因诈骗于2000年3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2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世鸣、瞿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世鸣、瞿某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栾世鸣伙同被告人瞿某经预谋,谎称是民政局干部,以可以帮助办理退休补贴为名骗得被害人信任,���以有急事需要借款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在临安市锦城街道诈骗作案2次,共计骗得现金人民币25000元,用于挥霍。分别是:1、2013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栾世鸣伙同被告人瞿某在临安市锦城街道黄金水岸安阁弄口,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封某(男,84岁)人民币22000元。事后两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并用于挥霍。2、2014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栾世鸣伙同被告人瞿某在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益寿堂药店门口,采用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刚传训(男,83岁)人民币3000元。事后两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并用于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栾世鸣处扣押人民币4800元,从被告人瞿某处扣押人民币1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世鸣、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栾世鸣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栾世鸣、瞿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在案有被害人封某、刚传训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顾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栾世鸣、瞿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世鸣、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栾世鸣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瞿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栾世鸣、瞿某均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栾世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栾世鸣、瞿某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6600元发还被害人封柏祥、刚传训,责令被告人栾世鸣、瞿某将其余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 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