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候廷玉与张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廷玉,张富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2243号原告候廷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永博,重庆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富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廷玉诉被告张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廷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廷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廷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候廷玉负担。审 判 长 周 毅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徐世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