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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岳桂艳与张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桂艳,张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岳桂艳,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张海明,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在审理原告岳桂艳诉被告张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桂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桂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负担275元。代理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