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岳桂艳与张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桂艳,张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岳桂艳,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张海明,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在审理原告岳桂艳诉被告张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桂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桂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负担275元。代理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