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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谭开奕与陈锐、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开奕,陈锐,房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谭开奕,男。委托代理人:曾显辉,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豪,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锐,男。被告:房艳,女。担保人:叶满,女。担保人:张爱华,女。担保人:张爱肖,又名张银二,女。担保人:张月娟,女。担保人:张丽颜,女。担保人:张丽妃,女。担保人:张春英,女。担保人:张银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开奕与被告陈锐、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权利人为被告陈锐、房艳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创业北路263号御景豪园4幢3层301房(申请查封价值为30万元)。担保人叶满、张爱华、张爱肖、张月娟、张丽颜、张丽妃、张春英、张银彩已向本院提供其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河沿社81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进行保全。对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财产,本院亦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利人为被告陈锐、房艳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创业北路263号御景豪园4幢3层301房(房屋编码:44170******************12;证书编号:0004*****4号);二、查封权利人为担保人叶满、张爱华、张银二、张月娟、张丽颜、张丽妃、张春英、张银彩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河沿社8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015****号)。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财产权利人保管,并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毁灭该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谭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铭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