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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海贺胜利印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54号原告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民,经理。被告河北海贺胜利印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贺胜利印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北海贺胜利印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保全费548元,合计1109元,由原告唐山市欧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宇审 判 员  赵 莉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