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商辖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正北服装有限公司与常州悦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悦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正北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悦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凌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正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锡张路。法定代表人:潘永春,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常州悦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正北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北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辖初字第0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3年2月5日,正北公司(甲方)与悦为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一份,由正北公司为悦为公司生产各式内衣,合同约定履行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向正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本案正北公司所在地在江阴市,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悦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悦为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悦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南极人产品购销合同》系正北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管辖权约定条款应属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常州市武进区,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正北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甲方正北公司与乙方悦为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甲方正北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所作裁定应予维持。悦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美华代理审判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