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商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邹剑与周树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剑,周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3953号原告邹剑,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鹿湖庄村前岸头12号。被告周树明,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凤鸣村。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绍越商初字第39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树明的银行存款43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