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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民初字第7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7959号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国际公寓)(公寓楼)。法定代表人迟梅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栋才,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1953号。法定代表人赵喜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袁亚,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后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