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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江商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林文明与毛慧娟、毛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明,毛慧娟,毛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2226号原告:林文明。被告:毛慧娟。被告:毛慧荣。原告林文明与被告毛慧娟、毛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毛慧娟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由被告自2012年7月3日至还清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三、由两被告赔偿代理费损失4000元。四、由被告毛慧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文明、被告毛慧娟、毛慧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被告毛慧娟到原告林文明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该款于2012年10月1日前归还,并向原告林文明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毛慧荣签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后,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慧娟归还原告林文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50000元自2012年10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毛慧荣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保全费620元,合计1195元,由被告毛慧娟、毛慧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