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审字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卫华、刘发秀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卫华,刘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执审字4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罗卫华,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刘发秀,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101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9日以被执行人罗卫华、刘发秀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101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罗卫华、刘发秀征收社会抚养费54180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5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罗卫华、刘发秀。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2014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54180元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101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罗卫华、刘发秀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101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明审判员 胡绍清审判员 廖周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小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