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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二(商)清(算)字第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杰美体育娱乐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杰美体育娱乐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黄民二(商)清(算)字第5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杰美体育娱乐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上海市。 诉讼代表人李会福。 2011年6月28日,本院根据上海市南市发展体育事业部(以下简称体育事业部)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杰美体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15年1月9日,杰美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2014年12月8日清算组会议通过,同意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委)(2011)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37号裁决书,将杰美公司相关固定资产变更至上海市南市发展体育事业部名下,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体育事业部与香港英美景记国际有限公司、上海英美景记-皇宫康乐总汇有限公司签订的《沪港合作上海英美康乐体育有限公司合同》及《上海杰美体育娱乐有限公司章程》均约定,合作公司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作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条件归体育事业部所有。贸仲委作出的(2011)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37号裁决书亦明确,杰美公司完成经营合同解除的报批手续后,体育事业部收回嵩山路XXX号951平方米之房屋使用权及合作经营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体育事业部所有。 仲裁裁决生效后,体育事业部直接向本院申请杰美公司强制清算。在杰美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杰美公司清算组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出具《关于要求办理上海杰美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变更权属人的申请函》,认为杰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确保,体育事业部已作出相关承诺,归还固定资产的条件已成就,并经2014年12月8日杰美公司清算组会议通过,故申请本院裁定将杰美公司名下的本市嵩山路XXX号房屋(产证编号:沪房地市字(1999)第000167号)及车牌号EA8509别克轿车一辆变更至体育事业部名下。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上海杰美体育娱乐有限公司清算组《关于要求办理上海杰美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变更权属人的申请函》:上海杰美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市嵩山路XXX号房屋产权(产证编号:沪房地市字(1999)第000167号)及车牌号为EA8509别克轿车户名变更至上海市南市发展体育事业部名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沈 澜 代理审判员 蒋 骏 审 判 员 曹 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薇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