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丁泗雷与宿州市豪世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泗雷,宿州市豪世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丁泗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豪世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守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泗雷诉被告宿州市豪世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泗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泗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丁泗雷负担。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岩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