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滩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胡某,女,45岁。委托代理人潘韦何,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袁某,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瑞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