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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刑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甲石非法拘禁、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甲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执字第999号罪犯张甲石,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6日作出(2001)桦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甲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发现余罪,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2003)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甲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2007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甲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甲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甲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1年4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刘 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