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洁泰时装店、深圳市龙岗区新大地时装店、深圳市宇东千叶贸易有限公司与林学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洁泰时装店,深圳市龙岗区新大地时装店,深圳市宇东千叶贸易有限公司,林学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洁泰时装店。经营人林小丽。委托代理人王欢。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新大地时装店。经营人陈红花。委托代理人周艳,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宇东千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泳波。委托代理人华卫,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学秀。委托代理人邓芳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洁泰时装店、深圳市龙岗区新大地时装店、深圳市宇东千叶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学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洁泰时装店、深圳市龙岗区新大地时装店、深圳市宇东千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洁泰时装店、深圳市龙岗区新大地时装店、深圳市宇东千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洁泰时装店、深圳市龙岗区新大地时装店、深圳市宇东千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洁泰时装店、深圳市龙岗区新大地时装店、深圳市宇东千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