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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解某甲与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甲,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解某甲,男。法定代理人:卢某,女。被告:解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甲与被告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道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