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解某甲与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甲,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解某甲,男。法定代理人:卢某,女。被告:解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甲与被告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道胜 来源: